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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30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权辉、朱建辉、向志宽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朱权辉,朱建辉,向志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负责人张波,行长。委托代理人伍建华、黄中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朱权辉,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朱建辉,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向志宽,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权辉、朱建辉、向志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3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国洪

审判员  陈健聪

审判员  植永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