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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56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王胜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王胜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住所地合肥。负责人陈潜生,行长。被执行人王胜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庐民二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胜飞名下位于合肥市国际花都雏菊苑3幢901室(产权证号合产6188**)房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 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家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