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黄卫平,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卜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未预收受理费。
审判员 吴启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丹丹 来源:
周某与卜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黄卫平,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卜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未预收受理费。
审判员 吴启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