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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滨民初字第00077号

周某与卜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周某,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黄卫平,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卜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未预收受理费。

审判员  吴启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