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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94号

杨建党与杜长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建党,杜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94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党。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杜长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党与被执行人杜长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一初字第5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东明

代理

审判员  洪 昊

代理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