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40号
原告:唐振,男,汉族。
被告:谷德卡,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诉被告谷德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振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德卡撤回对被告谷德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唐振承担。
审判员 仲伟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