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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40号

唐振与谷德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振,谷德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40号

原告:唐振,男,汉族。

被告:谷德卡,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诉被告谷德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振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德卡撤回对被告谷德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唐振承担。

审判员  仲伟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