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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执字第1795号

中国银行青岛市北支行与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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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海执字第17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定代表人:夏捷

被执行人: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祥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国人酒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65%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天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光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