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396号罪犯沈树权。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滨功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树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1次,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5年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沈树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3年至2014年分别获得监狱级表扬4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树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至2014年先后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树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树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一虹
审 判 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仝伟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