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琴,女,住陕西省宁强县巴山镇。被执行人梁开全,男,住陕西省宁强县巴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海琴与被执行人梁开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09)宁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开全应履行执行款11233.54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执行款9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案件执行款的执行,且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梁开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