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458号
原告: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佳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