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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商初字第73号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金贵、赵桂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金贵;赵桂萍;贺正国;杨连成;汪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灵民商初字第73号 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灵州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存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旭红、李莉,系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金贵,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赵桂萍,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贺正国,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杨连成,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汪立明,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贵、赵桂萍、贺正国、杨连成、汪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方协商,被告贺正国已将借款还清,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惠芳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