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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长初字第110号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11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正安县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田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