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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56号

余拔华与刘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拔华,刘新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56号原告余拔华,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刘新福,男,住福建省建宁县。本院在审理余拔华与刘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余拔华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余拔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余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余拔华负担。

审判员  钟庆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何 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