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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006号

原告于连光与被告张良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连光,张良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于连光,住大连市。被告张良余,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张广一,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连光与被告张良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连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孙秀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