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于连光,住大连市。被告张良余,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张广一,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连光与被告张良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连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孙秀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