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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071号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马红旗;朱玲雯;马俊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071号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晓菲。被告马红旗,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朱玲雯,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马俊彦,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红旗、朱玲雯、马俊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现原告因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左玉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