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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63号

崔明与刘树芳、崔恒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崔明,刘树芳,崔恒敏,崔广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1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崔明,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树芳,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恒敏,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广祥,男,1962奶奶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诉被告刘树芳、崔恒敏、崔广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明撤回对被告刘树芳、崔恒敏、崔广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崔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春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