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399号原告郭帅,男,200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法定代理人郭小水,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帅之父。原告王慧,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帅之母。被告邹柱娃,男,1954年1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郭国红,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
审判长张凌飞,
审判员闵继承、吕仁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员 闵继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