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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399号

郭帅、王慧等与邹柱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帅,王慧,邹柱娃,郭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399号原告郭帅,男,200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法定代理人郭小水,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帅之父。原告王慧,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帅之母。被告邹柱娃,男,1954年1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郭国红,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

审判长张凌飞,

审判员闵继承、吕仁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员  闵继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