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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27号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27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90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金某某,男,汉族,1988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永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陶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