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2433号申请执行人何启来,系射阳经济开发区万顺汽车租赁门市业主。被执行人季勤东,男,1989年1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9********,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跃中村*组**号,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翟剑,无业。申请执行人何启来与被执行人季勤东、翟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2013)射兴民初字第0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
一、被告季勤东向原告何启来赔偿车辆损失人民币50900元。
二、被告季勤东向原告何启来支付租金700元。
三、被告翟剑对被告季勤东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被告季勤东、翟剑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兴民初字第0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刘必胜
审判员 孙天华
审判员 顾正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施玉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