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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389号

XX与娄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XX,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389号

原告:XX,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赵建亮,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娄伟,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娄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XX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传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豆春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