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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26号

路云山与董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路云山,董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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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云山,男,汉族,农民,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建,男,汉族,农民,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路云山因与被上诉人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1112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路云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路云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路云山撤回二审上诉;

二、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路云山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路云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路云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斌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审 判 员  任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青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