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云山,男,汉族,农民,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建,男,汉族,农民,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路云山因与被上诉人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1112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路云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路云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路云山撤回二审上诉;
二、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路云山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路云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路云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斌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审 判 员 任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青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