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660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马伸桥支行。住所地:蓟县马伸桥镇人民政府东侧。负责人陈亚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成,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宋文才,农民。被告冯洁,农民。被告宋学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马伸桥支行与被宋文才、冯洁、宋学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马伸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