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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316号

方庆洪诉吴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庆洪,吴胜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方庆洪,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吴胜荣,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庆洪诉被告吴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庆洪于2015年3月10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庆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庆洪负担。

审判员 张 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傅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