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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96号

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96号原告郭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建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