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周辉。被执行人郭建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周辉与郭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郭建成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符合委托执行条件,故将案卷材料退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涿执字第77号周辉与郭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元武 来自:
周辉与郭建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周辉。被执行人郭建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周辉与郭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郭建成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符合委托执行条件,故将案卷材料退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涿执字第77号周辉与郭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元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