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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440号

李和与李少军、李少华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和,李少军,李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440号

申请执行人:李和,男。

被执行人:李少军,男。

被执行人:李少华,男。申请人李和与被执行人李少军、李少华赡养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4日作出的(2003)官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和于2004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每月16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少军、李少华已履行2014年度赡养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官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海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