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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73号

王桂兰与李玉芳、张洪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桂兰,李玉芳,张洪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兰,女,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玉芳,女,195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洪霞,男,196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桂兰与被执行人李玉芳、张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李玉芳在你单位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廉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