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兰,女,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玉芳,女,195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洪霞,男,196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桂兰与被执行人李玉芳、张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李玉芳在你单位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廉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