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59号
原告:毕甫银,男,1977年8月27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菲菲,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树俊,女,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毕甫银诉被告吴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毕甫银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毕甫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甫银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