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桓台县中医院、淄博晨光海德热电有限公司、庞曰亮、山东桓台锦乐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桓台县中医院、淄博晨光海德热电有限公司、庞曰亮、山东桓台锦乐轴承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桓台县中医院、淄博晨光海德热电有限公司、庞曰亮、山东桓台锦乐轴承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08)桓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