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4号

罗一平与林水清许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建群;王子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4号 原告杨建群,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王子洋,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群诉被告王子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并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不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子洋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庆  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珊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