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4号 原告杨建群,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王子洋,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群诉被告王子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并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不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子洋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庆 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珊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