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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商初字第6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曹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曹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商初字第6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7号。

负责人:王继胜,该银行行长。

被告:曹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被告曹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地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

审 判 长  徐向军

审 判 员  杨 溯

人民陪审员  刘晓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岳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