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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42号

李万红与红河县卫生局、刘国甫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万红;红河县卫生局;刘国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李万红,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张嘉兴,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红河县卫生局,住所地红河县莲花路。法定代表人刘国甫,任该局局长。被告刘国甫,男,哈尼族,住红河县。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万红与被告红河县卫生局、刘国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在立案受理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本院经核实,原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晋 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秀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