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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43号

桂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桂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43号

原告:桂某,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赵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永昌,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秀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 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