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43号
原告:桂某,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赵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永昌,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秀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 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