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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524号

扈某某诉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扈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524号

原告: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高光,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扈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光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静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