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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78号

陈会进与张乐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会进;张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会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乐林。

上诉人陈会进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址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户籍地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但永翔社区居委会《居住证明》可证明其在嘉定区真南路XXX号B23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