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赵令艺,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骆旭旭、张梦洋(实习),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章枝,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李艳群,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丽影,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朱志勇,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令艺与被告林章枝、李艳群、陈丽影、朱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令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翰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