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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44号

赵令艺与林章枝、李艳群、陈丽影、朱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令艺,林章枝,李艳群,陈丽影,朱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赵令艺,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骆旭旭、张梦洋(实习),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章枝,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李艳群,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丽影,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朱志勇,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令艺与被告林章枝、李艳群、陈丽影、朱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令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翰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