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504号
原告:袁建国。
被告:孟宪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公司。代表人:陈强龙,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国诉被告孟宪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国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建国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宪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原告袁建国负担。
审 判 员 顾宏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
书记员 黄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