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中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李家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9096271-3。
法定代表人:朱珊珊。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宝兴,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周宝兴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约定不具有唯一性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该管辖协议约定无效,本案应当由台州中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应属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范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浙江省玉环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杭萧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周宝兴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管辖协议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案涉玉环国防大厦项目位于浙江省玉环县,根据前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因原审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民诉法解释》并未施行,故原审裁定不属于错误裁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萧山人民法院(2015)杭萧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丹
审 判 员 金瑞芳
代理
审判员 毕克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