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920号
申请执行人:陈美金
被执行人:陈家访本院在执行陈美金申请执行陈家访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陈家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家访搬出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民族针织厂综合楼第一层第5、6间门面的出租房,归还给申请执行人陈美金,并向申请执行人陈美金支付房屋占用费,占用费从2013年3月1日起,以每间每月1666.67元计至搬出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家访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蔡启昌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文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