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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初字第214号

原告郭金忠诉被告李瑞生、陈亚秀、北京李氏伟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0-04-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金忠;李瑞生;陈亚秀;北京李氏伟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郭金忠,男。被告李瑞生,男。被告陈亚秀,女,汉族。被告北京李氏伟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永泰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忠诉被告李瑞生、陈亚秀、北京李氏伟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瑞生、陈亚秀、北京李氏伟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