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郭金忠,男。被告李瑞生,男。被告陈亚秀,女,汉族。被告北京李氏伟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永泰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忠诉被告李瑞生、陈亚秀、北京李氏伟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瑞生、陈亚秀、北京李氏伟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