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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97号

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焦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97号

原告:焦某,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8年10年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焦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胜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