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97号
原告:焦某,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8年10年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焦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胜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