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赤路农药厂北侧。法定代表人刘署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胜利北路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许永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