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60号
原告:施保江,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李渐,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良平,男,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保江诉被告管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保江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施保江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保江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