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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60号

施保江与管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60号

原告:施保江,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李渐,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良平,男,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保江诉被告管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保江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施保江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保江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