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民初字第00942号

杨某与耿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耿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德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