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0906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国。被执行人康志坚。被执行人汤小芳。关于李兴国与康志坚、汤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0000元及利息47359元(暂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455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23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君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康志坚、汤小芳债务较多,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宁海路盛泰名都405室的房产,并委托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待后将依法对上述房产依法拍卖。执行中,被执行人汤小芳不服本院(2013)皋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皋民监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皋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本院(2013)皋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