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金执民字第156-1号

苏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金执民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北巷1号115室。法定代表人甄才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咏路360号。法定代表人金雪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仲裁字第161号裁决书,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从招标人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标浦江县文景东路二期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从招标人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标浦江县文景东路二期建设工程保证金、结算款3414879.12元。

二、冻结期限为两年,从2015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许新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吴旭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