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法执字第01191号
申请执行人:肖波,男,汉族,1991年11月16日出生,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代理人:李应红,爱德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通达纸箱厂。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青龙村小湾山。经营者:林必春。本院受理的肖波申请执行昆明市盘龙区通达纸箱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通达纸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波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9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通达纸箱厂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权利人肖波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4)盘法执字第11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郎春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志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