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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三初字第00038号

秦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00038号

原告:秦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住开原市。

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学忠

审 判 员  韩立国

人民陪审员  文秀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仇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