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00038号
原告:秦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住开原市。
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学忠
审 判 员 韩立国
人民陪审员 文秀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仇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