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300-1号申请人王顺国。被申请人枣庄市蒲辉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树洪,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台民保字第30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84068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406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
二、解除查封王顺国所有的鲁D475**号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德先
审 判 员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