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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300-1号

王顺国与枣庄市蒲辉电池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顺国,枣庄市蒲辉电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300-1号申请人王顺国。被申请人枣庄市蒲辉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树洪,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台民保字第30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84068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406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

二、解除查封王顺国所有的鲁D475**号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德先

审 判 员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