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1449号

石志国与赵振勇、郭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石志国,赵振勇,郭淼,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石志国,个体运输户。被告赵振勇,天津市公交五公司退休工人。被告郭淼,无职业。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23层1-2301至2311。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青,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洪发,该公司行政人事部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志国与被告赵振勇、郭淼、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志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石志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石志国承担。

审判员  佘国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