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楚雄海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丰胜路**雄起宾馆**。法定代表人起朝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正刚,男,1983年5月18日生,彝族,禄丰县人,大专文化,楚雄海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工,住楚雄市。被执行人王燕,女,1976年9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楚雄市人,无业,住楚雄市。被执行人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城南二公里,组织机构代码:70980715-1。法定代表人李天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楚雄海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王燕、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88123.70元及从2014年2月21日后的利息(含申请执行费711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祝军 关注公众号“”